提供主体 捐赠资金的提供主体是

作者: 更新时间:2023-10-30 点击数:

一、信息提供主体的是什么?

一、是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捐赠资金的提供主体是?

捐赠资金的主体有政府、慈善组织、社会、捐赠人和受益人四大主体。四大主体在慈善捐赠资金监管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相对政府、社会、捐赠人和受益人而言,慈善组织对慈善捐赠资金的监管最为重要,处于主导地位。慈善捐赠资金监管的对象是慈善捐赠资金。

慈善捐赠资金是指通过慈善捐赠得到的资金。通常是指由慈善组织通过受赠、募捐等方式筹集,由社会各界无偿、自愿、义务捐赠的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

  目前我国慈善捐赠资金中政府资助与外国援助占很大比例。慈善捐赠资金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基础与保障,只有具备充足的慈善捐赠资金,慈善组织才能更好的开展慈善事业。

三、哪个主体不能提供公共服务?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企业是不能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私人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提供的,旨在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如教育、医疗、交通等。

私人企业可能会提供类似的服务,但它们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不是为了公众利益。因此,私人企业不能提供真正的公共服务。

四、主体结构验收施工单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主体结构在主体混凝土结构全部完成以后,并所有的检测资料、试验资料全部返回后。便可以进行结构验收。施工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如下: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试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7、混凝土试件的性能检测报告。

8、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法人是本单位食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六、为投资性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指什么?

指的是子公司并非是母公司全部控制的子公司,仅仅是相关经营活动的子公司,所以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性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控制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量。

七、会计主体、纳税主体?

原因如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八、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这一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九、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法律主体关系如何?

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是相同的,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但是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

十、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什么和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发布?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31号令)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六条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此法条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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